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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《关于印发<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沪人社专发[2009] 45号)和《长宁区教育系统教师公开招聘管理办法》的精神,围绕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一流教育”,进一步充实师资队伍,保证长宁教育健康发展,长宁区教育局拟开展2017年教师岗位招聘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招聘计划总量

2017年长宁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计划招聘教师364名。

二、招聘对象和条件

㈠招聘对象

⑴应届大学毕业生;

⑵本市在职人员及社会人员

㈡招聘条件

1、基本条件:

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;

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、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;

⑶身心健康,仪表端庄;

⑷具备岗位所需学历、专业和职业技能等要求(在职人员及社会人员需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);

⑸符合招聘单位岗位说明书要求。

2、具体条件:

应届毕业生:

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岗位相关专业,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;幼教(保健)教师暂时放宽为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毕业、本科在读(国民教育学历);

⑵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(英语学科需大学六级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),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、艺术学类及幼教专业毕业生,可放宽为提交学校开具的合格证明;

⑶一般学科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;语文学科、幼教学科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;

⑷计算机达到规定标准(文科全国/上海考试一级,理科全国/上海考试二级),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、艺术学类及幼教专业毕业生,可放宽为提交学校开具的合格证明;

⑸须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书;

⑹外省市生源毕业生,一般为本市教育部认定的“211”、“985”重点大学毕业,岗位相关专业,并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。

⑺境外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认定。

本市在职和社会人员:

⑴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,特殊学科或紧缺专业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;

⑵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幼教(保健)教师暂时放宽为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毕业、本科在读(国民教育学历);

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;

⑷一般学科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;语文学科、幼教学科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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